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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纪委监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4-28 10:19    点击: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政治环境。东宁市委制定出台了《东宁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适用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坚持从严治党、宽严相济;“三个区分开来”;讲政治、守规矩、明底线;实事求是、公正透明4项原则。围绕“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决策、处置突发应急事件、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等八个方面列出了容错情形,明确了打着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为公为民的借口,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以敢于担当的名义,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乱作为,有程序不遵守,有规定不执行等5种不予容错的情形。

       《办法》规定了,容错纠错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认定、反馈的程序进行,坚持从程度、动机、条件、程序、决策、政策和后果等7个方面综合考量,做出是否容错的决定。通过采取谈话提醒、发函提醒等方式说明纠错事由,提出问题和错误,明确纠错要求。被认定容错纠错的党员干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先树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涉及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访举报查无实据或被认定容错纠错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干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了党委、政府对容错纠错负主体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激发内生动力,积极营造激励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敢担当、能担当、善担当”的氛围,支持党员干部放手大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把支持改革发展与监督执纪问责结合起来,通过严格执纪、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宽容无意过失,消除党员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突出政治标准,把实干和实绩作为考察、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问责机关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