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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以“有形抓手”落实“无形责任”

来源:东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09-13 16:45    点击: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近日,东宁市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促使全市各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夯实落靠。今年以来,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198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27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4.1%。 

    1、知畏知止,《实施办法》提供有力遵循依据。《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践行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肃党纪,标本兼治,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立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对轻微违纪问题常批评,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二是明确运用原则。《实施办法》指出,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三是明确处理方式。《实施办法》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9种情形作出清晰界定,同时详细列出了9种处理方式,包括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和其它方式等12项组织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知纪知规,《实施办法》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三个观念”,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在平时、抓在日常。一是把只靠纪委管转变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共同管。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检机关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根据党员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二是把只管违纪行为转变为日常监督全覆盖。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党员干部接触最多,对情况了解最清楚。针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一般性问题线索,《实施办法》重点阐明谈话函询的使用方法、程序手续和处理建议,充分释放第一种形态的提醒、警示和震慑作用,让党员干部真正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纪律如影随形。三是把只查贪官办大案转变为既查大案也纠小错。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查大案是职责,纠小错更是职责,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从来不能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道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把严明纪律和组织关爱同时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之中。

    3、知责知行,《实施办法》力促全面从严治党。为确保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实施办法》明确“三严”保障,促使全市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落实“两个责任”。一是严明组织纪律。被反映对象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时不得隐瞒、歪曲、编造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或在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二是严密纪实留痕。对各党委(党组)及其责任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实行纪实化管理,填写谈话纪实簿册,全程写实,记录留痕,做到考核有据,责任可查。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将实践第一种形态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当中,作为业绩评定、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函询回复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应谈未谈或敷衍了事的,将严肃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