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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防止“破纪”变“破法”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8-01-09 15:53    点击:

        为筑牢拒腐防变“第一道防线”,东宁市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三严”保障,精准发力,将“第一种形态”贯穿于责任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实化管理、专项巡察和日常执纪审查等工作始终,进一步压实落靠“两个责任”,有效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形成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的思维意识

        一是坚持三个理念,严明纪律。坚持“各级党组织共同管、日常监督全覆盖、既查大案也纠小错”三个理念被反映对象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时不得隐瞒、歪曲、编造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或在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是明确三项要求,严密纪实。明确适用对象,立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明确处理方式,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9种情形作出清晰界定,详细列出了9种处理方式和其它方式等12项组织措施。明确运用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对各党委(党组)及其责任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实行纪实化管理,填写谈话纪实簿册,全程写实,记录留痕,做到考核有据,责任可查。

        三是确定一个目标,严格追责。将实践“第一种形态”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当中,作为业绩评定、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函询回复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应谈未谈或敷衍了事的,将严肃追究责任。2017年,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51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381人次,占“四种形态”总处置人数的74.4%。